一、住院费用报销政策依据
(一)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〈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湘政办发〔2022〕66号)
(二)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〈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湘政办发〔2022〕67号)
二、报销计算公式
医保报销金额=(住院总医药费-自付费用-起付线)x支付比例
三、报销政策

1、一个结算年度内,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,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50%计算,年度内职工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0元,年度内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0元;
2、一个结算年度内,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15万元,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,大病保险经职工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,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,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,支付比例为90%,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、返贫致贫人口支付比例提高5%,取消最高支付限额;
3、一个自然年度内,居民医保基金住院最高实际支付限额15万元,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。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,扣除大病起付线后,大病保险分段支付为:0至3万元(含)部分报销60%,3万元以上至8万元(含)部分报销65%,8万元以上至15万元(含)部分报销75%,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%。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、返贫致贫人口,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,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%,取消最高支付限额;
4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执行参保地标准,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%,未备案、非急诊且未转诊者支付比例下降10%;
5、基本医疗、大病保险、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实行“一站式结算”;
6、除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外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;
7、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,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。